2018年12月28日上午,公司在东荣大厦710会议室举办了“两岸公益诉讼制度比较观察”学术交流活动。台湾地区中正大学5060全讯白菜网经理刘建宏作了题为“台湾公益诉讼之理论与实务”的报告,吉林省检察院张书华副检察长作了题为“我国现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展望”的报告。公司任喜荣教授作为与谈人对二人的报告进行了总结点评,本次活动由鲁鹏宇副教授主持。
刘建宏教授在报告中指出,德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采取主观诉讼主义,所以要有主观的利益损害方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为了维护公益,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承认公益诉讼。目前德国在环境法领域,是公益诉讼的比较集中的领域。德国的公益诉讼有团体被害者诉讼、利己团体诉讼、利他团体诉讼三种类型。整体而言德国行政诉讼制度,对于公益诉讼的态度相对谨慎和保守。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深受德国影响,以德国行政公益诉讼之发展历程与现状作为借鉴,台湾的公益行政诉讼制度也展现出自己的发展特色。
刘建宏教授指出,台湾的行政诉讼制度原则上也采用主观诉讼主义。台湾公益诉讼也可分为团体被害者诉讼、利己集团诉讼、利他团体诉讼等三种类型。台湾行政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主要集中于环境法领域。但在环境法领域的利他团体诉讼的实务运作上存在两个争议问题:一是公益团体提起利他团体诉讼时,是否存在诉讼类型的限制?台湾司法实务上对此采行否定性见解。二是公益团体提起利他团体诉讼是否可以主张暂时权利保护?对这一问题实务上予以否定。总之,台湾地区行政法院的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判决比较保守,对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存在多方面限制。但台湾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施至今,反对者所提出的诸如滥诉等负面效应并未出现,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所占比重也很低,并没有出现所谓的诉讼洪流。从裁判的结果而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对维护环境公益发挥应有的效用,仍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刘建宏教授认为,环境保护团体作为公益代表人与主管机关之间透过公益行政诉讼对话沟通以此来调和开发利益与环境公益,追求永续发展,展望未来,应该积极扩充公益行政诉讼的功能,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
其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张书华副检察长围绕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做报告。张检察长首先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拉开了公益诉讼探索实践的序幕,开展了不同规模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到2017年以两大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张检察长深度解析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首先,大陆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仅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这一特别身份提起,与域外国家和台湾地区在起诉主体资格有很大的区别,这与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公诉机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的三个基本定位密切有关。其次,在诉讼的方式和程序上,张检察长总结出了“立查建督诉法改建”八个字精准概括。第三,在诉讼范围上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权等领域。为了更大发挥制度的功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领域也在不断扩张。张检察长指出,在同一侵害公益案件中,既有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又有直接损害公益的侵权行为时,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可以实行“一纸诉状,同案审理,双诉双罚”的诉讼模式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后便是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诉前程序。这是检察机关基于行使行政法律监督职权,尊重行政裁量权,同时促进行政权与监察权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良性互动,实现公益保护目标的“事要解决”原则,可以提高司法效能,节约司法资源。张检察长还指出,提出行政诉讼由“单一的“民告官”的单一诉讼结构”发展到“民告官+官告官”的双重诉讼结构,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结构,有利于完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机制,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充分体现了“运用公权力制约公权力,保障公权力依法运行”的政治建设特色,从民生保障上看,有利于不特定多数人合法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一系列重大公益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违法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处在不断探索阶段,未来可以通过专门立法,解决普通诉讼与公益诉讼之间的制度冲突问题。通过落实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职能,提升行政公益诉讼效能,让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更加的发展完善。
报告后,同学们围绕着台湾地区与大陆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的分配的不同裁判结果等进行了热烈的提问与讨论。任喜荣副经理对两个报告作了总结点评,并提出了学术界的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疑问,检察机关在宪法性质上定位不够明确,能否有效地兼顾保护社会公益与国家利益,在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机制背景下监督职能如何发挥更大效能,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的权益,这些需要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上加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