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既取决于自然科学发展水平,也取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们党一以贯之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2001年8月7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在北戴河会见部分国防科技和社会科学专家,就哲学社会科学的地位和作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发表了重要讲话。2004年4月27日至28日,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就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发表了重要讲话。同一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提升为事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国家战略,制定新的政策、采取新的措施,大力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
2017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首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党的十九大、二十大都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对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作出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
那么,如何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呢?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深刻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这一重要论断深刻说明,对于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来说,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既是根本基础又是必由之路。法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支撑学科,是经世济民、治国安邦的大学问。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重要论断,既为我们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指明了正确道路,也给我们提供了精锐的思想武器和科学方法。
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科学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进而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新时代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的伟大工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实践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行。拥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是我们党坚定信仰信念、把握历史主动的根本所在”,同时向全党发出“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号召。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必将成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标志性成果,也必将是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强大动力。在这个意义上,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既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重大项目,也是繁荣发展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点任务。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探索建立社会主义新法学、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三个发展阶段,中国法学取得了可圈可点的辉煌成就。但是,总体来说,中国式现代化法学体系尚不健全,理论和学术原创能力还不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以及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成果研究不够,对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挖掘不够充分,对人类法治文明和国外法学研究新成果缺乏甄别基础上的吸收借鉴,法学理论创新团队建设不充分不平衡,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中国法学界集中力量攻坚克难,而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就是攻坚克难的重要抓手。
第二,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法学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建构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树立理论自信、文化自信从而也是树立制度自信的基础。通过推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国法学将实现从西方理论的“搬运工”到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的根本转变,从世界法学的“跟跑者”到“并跑者”再到“领跑者”的历史性变革。这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中国法学发展史乃至世界法学史上,都将是具有革命意义的大事件。其变革意义集中体现为“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的辩证关系上。“社会主义”是中国法学的本质特征、政治定位、理论前提,我国法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反映社会主义本质,聚焦社会主义目标,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求,砥砺社会主义理论的时代进步,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中国特色”是中国法学的基本规格、文化本源、科学秉性,我国法学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当下实践出发,必须传承中华法治文明、培育法治民族精神、善用法治本土资源,必须承载时代精神、形塑民族品质。“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两者缺一不可,它们的辩证统一,规定了中国法学的正确道路。没有“社会主义”的中国法学必然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而没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法学则必定会陷入僵化与教条,难以成为世界法学的贡献者。
第三,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先导和基础。新时代中国法学体系是包括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在内的系统集成。这三个子体系的建构,都是以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为前提、为内核、为引领。
就建构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来说,其着力点在于:首先,推动基础学科和传统学科的升级转型。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学科和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学科,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智识资源,持续不断地为法治建设提供着智力支持,但与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创新实践相比,还存在理论滞后于实际、概念和命题老化、研究方法陈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加快推动基础学科和传统学科立足实践、创新方法、转型升级,指引它们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凝练新概念、新命题、新理论。尤其是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和民法学,它们在法学学科体系当中体量大、内容多、辐射广,必须以研究和解决中国问题、凸显中国特色为导向,更加注重立足国情和本土资源,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并将其贯穿于法学研究和教学全过程,逐渐摆脱对西方法学知识体系的依赖,使我国的基础学科和传统学科坚持法治的中国道路、凝聚法治的中国经验、彰显法治的中国精神。其次,推动新兴学科的原始创新。面对社会发展和法治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新需求,发展新兴学科是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当务之急。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法治学、立法学、司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党内法规学、纪检监察学、社会治理法学、数字法学、空间法学、气候法学、极地法学等,就是诸多新兴学科的代表。新兴学科是在实践需求的呼唤中产生的,也必然要在解决实践问题的经验和反思中成长,从实际出发、从问题入手的原始创新,是发展新兴学科的唯一选择。再次,推动交叉学科加快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各环节中的诸多问题,不是仅靠法学一个学科就可以独立解决的,而是需要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网络工程学、生物科学、数学等学科的共同发力,需要文理工医等学科的协同攻关。加快发展法学交叉学科,关键是要增强交叉学科的范畴研究,以概念共享推进理论共通、方法共融。概念共享是建设交叉学科的前提,也是衡量交叉学科发展水平的标尺。近几年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伦理学、比较法文化、法律方法论、法律与科技、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艺术研究等,正是在范畴研究和共享概念的沃土上蓬勃发展起来的。
就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来说,毋庸讳言,我国现行的法学学术体系是以我国的法律体系为基础、以苏联和西方国家的法学体系为参照而构建的,除了法理学和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环境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都对应着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这一学术体系,已经滞后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
从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现实和中国法学发展的规律来看,应当致力于构建以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三位一体的法学学术新体系,立体化阐述“中国之制”“中国之治”“中国之理”。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律学”是最古老的法学形态。古罗马的注释法学、文艺复兴时期的新注释法学、中国古代的律学、德国的法教义学等,都属于法律学的范畴。法律学通常把法律看作一套规范体系,并采用逻辑实证或经验实证的方法,去注解、分析、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从世界法学发展史看,法律学对于推进法律规范精确化、体系化,对于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对于法学学术体系的形成,都发挥着历史性、基础性作用。其次,以“法治”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治学”,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法学体系创新而逐渐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一直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展开,传统法治文化演化出的新兴问题与众多当代法治问题交织在一起,诸如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法制、民主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与以数治国、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提高涉外法治斗争能力,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公正化,维护国家制度安全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等等。这些恒久性、前沿性的法治问题是“法律学”无法解决的,于是,“法治学”应运而生,且其一出生就成为一门显学。再次,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理学”,是随着良法善治的时代潮流、方兴未艾的法理研究、法理概念广泛普及而崛起的。早在1900年之前,中国先贤就提出了“法理”概念,在两千多年的流传演变中,“法理”的意涵不断丰富,凝聚着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共同认知,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集体共识,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理据的普遍认同。“法理”概念承载了法律文化传统中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光明正大的美德,积淀着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融通了古今中外法律和法治的原理、理论、学说、共同价值。法理是古代律学和现代法学的共享概念,始终内含于法学体系之中,以美德支撑着法律,以智慧推动着法治。在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新时代探索中,“法理”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一个以“法理”为核心概念和中心主题、以良法善治为历史使命的中国“法理学”正在茁壮成长。以法律学、法治学和法理学为知识体系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必将在世界法学中彰显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和民族性、时代性和原创性、规律性和融通性,必将充分体现我国法学体系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就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来说,一个国家的话语体系是以本国语言文字对由诸多概念、理论、信念和经验所组成的思想体系的系统表达,话语体系以其自身所承载的思想力量而形成的感召力、支配力、权威力就是话语权。法学话语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在的真理魅力和外在的实践伟力的体系化表达。2011年,党中央就明确提出了以对中国实践的创新性解读为基础、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争夺话语权的重大任务。然而,12年过去了,我们构建中国话语体系、占领世界话语体系高地、掌握国际话语主动权的能力仍显不足,特别是在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领域,“西强我弱”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法学(法治)话语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显著优势、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综合实力还没有转化为话语优势。
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三个子体系,统一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仅如此,法学知识体系对中国特色法学体系还具有先导性、示范性、引领性。有什么样的法学知识体系,就有什么样的法学体系。以“苏联法学”知识体系为底色的法学体系,只能是“僵化的中国法学”,以“西方法学”知识体系为底色的法学体系,只能是“西化的中国法学”,而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为底色的法学体系,才是“应然的中国法学”。
第四,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培养德才兼备高素质法治人才的迫切需要。党的二十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些战略思想和目标任务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关键在于用中国自主的而不是从外国搬过来的法学知识体系教育法科员工。我们要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特别是以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思想,来定位法学教育、推动法学教育改革发展,培养更多德法兼修、德才兼备的法治人才。要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灵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为基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反映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来教书育人、传道授业,造就一批又一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者、建设者、捍卫者。
第五,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如何在十四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国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法治强国,这没有任何现成的答案。我们既不可能简单延续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母版,也不可能简单套用国外法治现代化的模板,更不可能找到现成的“教科书”、请来高明的“教师爷”。我们只能用自主创新理论回答法治现代化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用自主性、原创性理论指导自主性、原创性实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不断在实践和理论上进行探索、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发展着的实践。”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这一系统工程,“总的来说,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在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要按照这些精神深入研究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实施这一系统工程,必须动员我国整个法学界、法律界和理论界广泛参与,形成基础学科、前沿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统筹推进的合力。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也是一个科学工程,必须遵循法治文明的演进规律和法学知识体系的生长规律,以科学态度、科学精神、科学理论、科学方法来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第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知识体系的内核是理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内核必然是法学理论,而中国法学理论的灵魂只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萌发和孕育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形成和创立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创新和发展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科学的理论思维、深邃的历史眼光和宽广的世界视野,阐明了人类法治发展的普遍规律、现实逻辑和未来趋势,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表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实践性、人民性、开放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主体内容,也是中国特色法学理论发展的最大增量。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而且其本身所包含的一系列原创性理论就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精华,其数以百计的新概念、新命题是建构和发展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优质资源。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最重要的是坚持贯穿于其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善于运用其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辨明前进方向、掌握科学思维,得出合乎规律的认识。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六个方面,深刻揭示和论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这就是:“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必须坚持胸怀天下”。这“六个必须坚持”,既充分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底色、理论品格和鲜明特质,又是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根本立场和科学方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学领域的创造性应用和发展,对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有直接的理论和方法论指导意义。
当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能用现成的理论观点代替科学研究,不能停留在已有的观点和论述上,更不是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意识形态“禁区”限制学术民主和自由,而是要“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营造研究未知、探索新知的氛围,鼓励学术争鸣、学术创新。“不能把探索性的学术问题等同于严肃的政治问题,也不能把严肃的政治问题等同于探索性的学术问题”。对学术研究特别是理论前沿问题,要鼓励“自由畅想、大胆假设、认真求证”,勇于提出独到见解、创新观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12月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应该提倡各种学术思想和学术流派切磋交流,提倡对各种思想文化广纳博鉴,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创新发展的生动局面。”
第二,坚持“两个相结合”,即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建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经验,也是新时代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原则。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作为新视窗、新工具,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鲜活经验进行系统而科学的总结,深刻揭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发展道路、实践逻辑,以新的认识成果创新和发展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增强其主体性、自主性、时代性。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源泉和文化根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这是我国的独特优势”;“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诸如来自《论语》《孟子》《荀子》《管子》《韩非子》《商君书》《吕氏春秋》《贞观政要》《资治通鉴》等中国古籍的许多名言所体现的思想:“法者,治之端也”,“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法度者,正之至也”,“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道私者乱,道法者治”,“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尽公者,政之本也;树私者,乱之源也”,“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约而易行”,“法必明、令必行”,“令之不行,政之不立”,“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令既行,纪律自至,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立于上,教弘于下”,“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等等。这些都是当代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文化资源和思想精华,对它们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审视性继承,必将彰显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历史底蕴、民族底色和文化血脉。
第三,坚持“三个面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是1983年邓小平同志就中国教育改革发展提出来的经典命题,其后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指导思想。就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来说,要深刻把握和自觉坚持这“三个面向”。
面向现代化,最核心的是面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生动体现和宏伟篇章。在长期探索实践并取得巨大成功的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国国情出发,根据我们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确立适合自己的发展理论、政策、策略,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通向良法善治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新道路因应新问题,新道路汇聚新经验。党的二十大报告创造性地论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色和本质要求,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其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把这些重要论述运用于法治领域,形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方略。面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复杂现实、未来走向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必将推动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也必将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更高质量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面向世界,就是以全球视野和开放心态,推进法学知识体系交流互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我们既要“用鲜活丰富的当代中国实践来推动马克思主义发展”,也需要“用宽广视野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坚持在改革中守正出新、不断超越自己,在开放中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新境界!”习近平总书记还具体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千百年来,世界不同国家、不同法系中都创造与形成了许多跨越时空的理念、制度和方法,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例如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正当程序、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平、发展、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等。这些都是法治领域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和共同知识,我们应当予以认真对待和借鉴,并赋予其新时代的内涵和中国化的理念。同时,也要对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中国法律文化、当代中国法治理论,推进中外法治文明和法学知识互鉴。
面向未来,就是面向法治未来、未来法治。未来法治是法治的未来时。当然,法治的未来时与法治的现在时,既是“历时性”的,又是“共时性”的。“未来法治”作为一个科学概念、一种研究范式,其精髓在于以前瞻视野、前沿预判和前景规划,来把握中国法治和世界法治的发展趋势及其客观规律,用未来思维来把握未来法治的存在形态及其意义。“未来法治”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新形态新阶段,其鲜明特质之一是数字科技与法治体系的深度融合,这种深度融合释放出来的能量,将强力推动人类社会规则变革、秩序重构、社会变迁。过去,人们往往将法律与科技作为“两张皮”。例如,美国政治家约翰逊(Lyndon B. Johnson)曾说:“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这一论断在未来法治面前显现出局限性。在“代码就是法律”“算法就是规则”的未来社会,算法这种“别的发明”同样可以驾驭人类自己,而法律这种“最伟大的发明”,也在努力驾驭自然,特别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法律驾驭人类自身与科技驾驭自然将同质化、一体化。所以,我们要立足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一体建设的伟大实践,深刻把握数字科技与法治体系深度融合的强大动能,探索智能社会法治秩序的规律,加快形成以数字法理为核心的未来法学,以未来法学的新知新见,参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使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足以发挥面向未来、走向未来、引领未来的重要作用,充分展现其对世界法学的牵引力和变革力。
只有坚持“三个面向”,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才有时代特色、实践内涵、未来优势,才能与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价值和共同知识相契合,才能从容有效应对以数字科技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对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带来的挑战,才能避免封闭僵化、自说自话,才能豪情满怀地走出国门,走向未来。
第四,回答“四个之问”,即科学回答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前途命运的中国之问、世界之问、时代之问、人民之问。“四个之问”落脚到法学领域,则转化为一系列“法治之问”,诸如:如何解决法治和人治这一贯穿人类政治文明史的基本问题,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如何推进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如何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国际关系法治化、构建人类社会新秩序,如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要素,如何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如何确立中国法治和中国法学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等等。归根结底,就是回答好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国泰民安、共同富裕、健康尊严、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生态良好、和平发展等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科学研究、真情回答这些问题,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必然要求。
第五,打造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芯片”,破解法学发展的“卡脖子”问题。信息技术中的“芯片”,建立在对计算规律和物质规律的深刻认识,以及对信息技术广阔应用的综合凝练之上,为整个信息技术系统和算法应用场景,提供体系化的建构元素和核心性的算力支撑,其科学性、系统性、丰富性、灵活性、包容性、精细性是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的关键。芯片决定了信息技术的产业生态,塑造着各个重要信息系统的设计模式(类似于“话语体系”)、交互方式、评价体系、优化路径,并持续对其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中的核心概念,就类似于信息技术中的芯片,我们称之为“思想芯片”。“思想芯片”就是科学化、精细化提炼出来的概念、范畴。概念、范畴是认识的结晶、思想的载体、知识体系的元素,是衡量一个民族理论思维水准的尺度。古人曰“大道至简”,说的就是任何大道理、基本原理、基本规律都是可以归结为简明的概念、范畴、判断、格言。知识体系的存在形态是概念体系,概念体系中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核心概念,起基石作用并可能成为研究范式的则是基石范畴,例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剩余价值”、政治学中的“国家”“民主”“国体”“政体”、法理学当中的“法理”“权利”“义务”“责任”、当代中国法学理论中的“法治体系”,等等。所以,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要把“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结合起来,打造既有深刻思想内容又有精湛结构的“思想芯片”。中华民族的祖先具有高超的理论思维水平和高明的凝练概念、范畴的智慧,为我们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思想遗产。中国古代经典中数以千计的法学概念、成语、格言、金句,表征着中华民族祖先的概念表达力和概念创造力。仅就概念而言,有“典”“律”“法”“令”“法令”“法律”“法制”“礼法”“礼制”“法经”“法典”“刑统”“规矩”“轨道”“制度”“国法”“政法”“宗法”等反映法的本体论的概念;有“道”“天理”“法理”“政理”“道理”“事理”“情理”“公平”“仁义”“理义”“道义”“正名”“民本”“敬天”“保民”“经权”等承载着人文精神和法理意涵的概念;有“人治”“吏治”“礼治”“法治”“德治”“仁政”“德政”“奉法强国”“经国序民”“缘法循理”“定分止争”“天下无讼”“明德慎罚”“德主刑辅”“人法兼资”等有关治国理政方略的概念;还有许多技术性法学(法律)概念,例如“律母”(律文之中的以、准、皆、各、其、及、即、若等)、“律眼”(但、同、俱、依、并、从、累减、递减、从重、罪同、同罪、听减、得减、收赎等语词)等。在创造和提炼法学概念、范畴方面,我们要虚心向老祖宗学习,要继续深入发掘中华民族光辉传统中的思想资源。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方面,我们与西方法学也有一定的差距,最大的差距主要在于提炼对世界法学有普遍影响的原创性概念、范畴的能力不足。没有大批原创性概念、范畴,缺乏建构法学知识体系所必需的创新性、范式性的核心概念和基石范畴,所谓“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过是“空中楼阁”。这一点已经成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卡脖子”问题。因此,加快提升理论思维能力、锤炼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芯片”,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当务之急、万事之要。
第六,要坚持守正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深刻论述了“守正创新”的精髓,指出:“我们从事的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以真理的精神追求真理,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以满腔热忱对待一切新生事物,不断拓展认识的广度和深度,敢于说前人没有说过的新话,敢于干前人没有干过的事情,以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我们要秉持这一思想原则,坚持变与不变、破与立、质与量的辩证法,既要解放思想,又要实事求是,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守正创新,意味着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是对现有的法学知识体系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辩证扬弃、推陈出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充分肯定了这些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显著成效,其中包括“建成了种类齐全、内涵丰富的法学学科体系”,同时也严肃指出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中包括“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不够完善;社会亟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有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偏重于西方法学理论、缺乏鉴别批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等等。习近平总书记的判断可谓高屋建瓴、有的放矢,切中中国法学发展的要害。就法学教育所依赖的法学知识体系而言,总体来讲,我国现行法学知识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一代又一代法学人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毛泽东法律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借鉴外国法学有益成果,而艰辛建构并不断改造和发展起来的。但是,由于封建法律文化、苏俄法学理论、西方法学流派的影响,我国法学知识体系仍混杂着不少陈旧的和外来的糟粕、毒素、垃圾,内藏着一些似是而非、僵化扭曲、“水土不服”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而且法学知识体系的内在质量和外在形态都还不够科学完备,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对照,我国法学知识体系之滞后、脱节、短板等缺陷更是显而易见。所以,我们在充分肯定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成效、对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充满自信的同时,要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该坚持的坚持,该改进的改进,该调整的调整,该创新的创新,使法学团队建设跟上时代发展,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特别是“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起来。”
坚持守正创新的辩证法,也必然要求我们体认和尊重优秀学术传统。学术传统是在长期的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步积淀下来、凝结而成的知识体系、理论旨趣、研究风格、学术范式、学术精神等,它们是学术活动的灵魂。学术传统对于学术研究而言至关重要。它不仅是学术存在与发展的支撑点,也是学术生生不息、推陈出新的活力源头与生长点。
第七,要着力打造一支法学知识体系的“建筑师”队伍。事在人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抓起,“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统一部署,全面实施法学人才工程。着力发现、培养、集聚一批有深厚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素养、学贯中西的法律思想家和法学理论家,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一批年富力强、锐意进取的中青年学术骨干。要贯彻好党的人才政策,利用好“四个一批”“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等人才计划,着重培养一批法学领军人才、一大批优秀青年学者。要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推动形成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优良学风,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
三、以“法治体系论”为基石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近代以来,从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法学领域基本上是“西学东渐”,以引进西方法学知识体系为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知识体系建设也曾经走过一些弯路。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是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法学体系的废墟上破土动工的。那时,我们以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根基,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指南,批判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反人民、反科学的“旧法学”,尝试建立社会主义新法学。但是,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制约,中国法学一度“全盘苏化”。当时的苏联法学是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官僚政治体制为基础的,总体上受维辛斯基的“阶级斗争”范式主导,充斥着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误读和曲解,甚至有很多是附加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之上的错误观点。对这样一种本身就存在严重局限和错误的法学体系照抄照搬,必然水土不服、脱离国情,以至弊大于利。受苏联法学意识形态的禁锢,社会主义新法学当时在理论上根基薄弱、在体系上内力不足,未能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知识体系。20世纪50年后期,法治领域主张人治、否定法治的“左”倾思潮兴起,以及法治历史虚无主义滋长,致使刚起步的法制建设陷入停滞状态,法学教育和研究随之急剧萎缩,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惨遭破坏、法制荡然无存,社会主义新法学在风雨飘摇中坠落中断。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我们迎来了法制重建、法学重生的春天。当时,我们面对的是法治荒野和法学沙漠的凄凉局面,我们要想在较短时间建立起有法可依的法律体系、有模有样的法学体系,只能面向发达国家、学习发达国家,移植西方法学知识体系。这就使得中国法学面临着“全盘西化”的风险,在一个时期内,无论是私法领域,还是公法领域,西方法学理论如巨浪般冲击过来。但是,很快我们就发现西方的法学理论只能“应急”“借道”,而不可能在中国大地落地生根,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地基。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强调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实践的观点、历史的观点、辩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在实践中认识真理、检验真理、发展真理”。就法学而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数典忘祖”;“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当然,进入新时代以后,我国法学研究达到了一个自主性的阶段,即不依赖外来理论、观念与言说方式的指引就能思考自己的问题、阐述自己的实践、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我们开始拥有足够的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法律的制度自信和法学的理论自信;法学家的学术自主意识、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建构体系的能力显著提升,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主客观条件均已具备。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仅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和康庄大道,而且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创造了必备的、急需的理论范式,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简称“法治体系论”。
首先,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也只能来源于实践、形成于实践、发展在实践中。实践是法学知识生长的土壤,“法治体系论”集中体现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创新。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决策和总体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那么,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呢?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推进国家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行业法治、基层自治协调发展,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等各种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目标、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科学谋划、汇聚全党智慧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只有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建成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起到了纲举目张的“牛鼻子”作用。党的二十大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作为未来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工作布局的统领,作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必将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征程上彰显出新的实践伟力。“法治体系论”科学总结了法治体系建设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经验和成就,提炼出一系列创新概念、命题、观点,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资源。
其次,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也只能建构在原创性理论之上。创新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第一动力,“法治体系论”集中体现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新概念新命题新话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统领性、基石性的新概念和新理论。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列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提出的十六个“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其中之一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且这是法治法学领域唯一的例举。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理论创新归结为“八个明确”,其中第五个明确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理论创新。可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是一个统领法治建设全局的实践概念,而且是一个能够科学回答“中国法治之问”的思想品位极高的理论概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毛泽东法律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创性集成性历史性贡献。“法治体系论”集中体现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体现了党和人民处理新时代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法治体系论”的原创性,在于它科学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实践逻辑,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和工作重点。
不仅如此,作为具有时代性、标志性的创新概念和理论,“法治体系论”具备强大的理论建构和理论创新的能量,它可以把分散在法治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概念、命题和观点整合到“法治体系论”的总体框架中,例如,“依规治党”“法治政府”“依法治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监察体制”“严格司法”“公正司法”“阳光司法”“全民普法”“人才强法”“涉外法治”“关键少数”“自由裁量权基准”“司法责任制”“公益诉讼”“立案登记制”“人权司法保障”等概念。它还引领中国法学知识创新,催生出更多具有时代性、标识性、创新性的概念和命题,例如“大国法治”“法治强国”“良法善治”“党内法治”“未来法治”“法治轨道”“法治思维”“法理思维”“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概念,以及“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的根基在人民”“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等判断和命题。
再次,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也只能建立在科学范式之上。“范式”(paradigm)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1922—1996)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来的一个科学概念,很快就因其强大解释力和创新力而成为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管理工程等领域广泛采纳的学术概念。任何一种范式,都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对象的本体论、本质与规律的解释系统,“理论预设”、“合理性或可解释性的标准”;都是一种全新的“理论硬核”、理论框架、概念系统、话语体系;都是一种全新的、高端的理论平台,吸引众多的科学家在这个平台上设置议题、组织论坛、著书立说;都是一种新颖的方法论,一种锐利的思想武器;也都会形成一种新的学术传统。正是在这些综合的意义上,我们把“法治体系论”作为建构法学知识体系、推进法学理论创新的科学范式。其一,它提供了一套对中国法治全新的理解系统,精准描述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全景视窗,以及正确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道路选择、总目标、总抓手、重大任务的理论模型。其二,它确立了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体系和法学学术体系的基石范畴和核心概念,对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具有现实的解释力、科学的穿透力和理论的整合力。其三,它提供了审视、批判和重构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武器,其深邃的法理意涵有助于分析鉴别古今中外法学知识和法治理论的优劣,其鲜明的实践指向有助于反思批判不合时宜、脱离实际的观点、学说、理论,其强大的建构功能有助于对各种法治思想兼容并蓄、择善而用,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从法律(法律体系)的知识体系向法治(法治体系)的知识体系的转型升级和变革突破。其四,它为当代中国法学提供了设置新论域和新议题、引导法学家聚焦发力、催生新概念新理论、引领法学新发展,也必将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建立科学管用的理论基地,进而为中国法治在世界法治格局中赢得一席之地塑造话语权。其五,“法治体系论”既是理论也是方法,它的凝练和运用必将引发从单极思维、平面思维到系统思维,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再到法理思维的法学方法论革命。其六,“法治体系论”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对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的“权利本位论”“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现代化理论”“全球化理论”“未来法治论”等研究范式科学鉴别、择善而用,因而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和整合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积极探索和借鉴,形成了若干相对成熟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研究范式。诸如: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人权保障相适应的“权利本位论”;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精准司法相适应的“法教义学”;与寻求法律之社会本质、相互作用、系统功能相适应的“社科法学”;与观念转变、法制创新、法治改革相适应的“现代化范式”;与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和全球治理法治化相适应的“全球化范式”;以法治思维和未来思维相结合,以学科交叉认知、前瞻视野和科学预判相统一,来深刻把握新兴科技驱动下法治秩序的发展趋势及客观规律的“未来法治论”,等等。这些研究范式强有力地推进了中国法学的观念变革、理论创新和方法升级。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代,这些研究范式只有在“法治体系论”的学术平台上前进,才能继续焕发蓬勃思想活力,持续为中国法学发展建功立业。
最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也只能安置在更大的系统框架之内。“法治体系论”运用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把法学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使之找到了安身立命之所、大展身手之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构成来看,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延展开来,包括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党建法治体系、国际法治体系等分领域法治体系,以及以公序良俗为核心和由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科技伦理等组成的社会规范体系;再进一步延展,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把法学体系纳入法治体系,法学体系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公民”,不再是六神无主的“游民”,成为法治中国总体格局的组成部分,不再是法律人自娱自乐的“孤岛”。
总之,“法治体系论”已经并将继续引领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帮助法学家们形成有强大解释力、穿透力、说服力的法学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筑牢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四梁八柱”。以“法治体系论”为新范式,必将强化问题意识和实践导向,在观照和反思实践中凝练法学新概念,在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中生成法学新理论,在把握和引领实践发展中创造法学新知识。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和以此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法学领域的必然要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守正创新,沿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遵循法学知识体系生成发展规律,善于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为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中国法学义不容辞的贡献。在党的领导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建构具有鲜明民族性、时代性、开放性、科学性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目标和任务一定能够实现,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必将在百年变局的世界法学格局中独树一帜、大放异彩。